(2016)鄂1127民初字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字956号原告刘某,自由职业。被告陈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权利依法处分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胡江庭人民陪审员 叶亚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