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7民初字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字956号原告刘某,自由职业。被告陈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权利依法处分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胡江庭人民陪审员  叶亚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