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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9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9714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许某某,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芦玲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