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伟、王胜香等与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胜香,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81号原告:张伟,个体工商户。原告:王胜香。被告: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法定代表人:陈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王胜香与被告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须调查核实案涉款项的给付方式、金额以及款项用途,本院依法追加被告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宏为被告参加诉讼,致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盛 梅代理审判员 夏兰兰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