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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松民、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等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民,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刘松民,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湖滨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贾国生,董事长。原告刘松民诉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松民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民撤回对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军民承担。审 判 长 闫     红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垒代理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世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