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松民、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等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民,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刘松民,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湖滨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贾国生,董事长。原告刘松民诉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松民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民撤回对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军民承担。审 判 长 闫 红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垒代理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世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