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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赵吉凤与王宏喜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吉凤,王宏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205号申请人赵吉凤,住黑龙江省。身份证×××申请人王宏喜,住黑龙江省。身份证×××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吉凤、王宏喜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27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宏喜给付申请人赵吉凤借款本息合计46000.00元,此款于2016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