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0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莲与被告徐爱玲、王雪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莲,徐爱玲,王雪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民初78号原告张永莲,女,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托代理人马爱荣,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爱玲,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被告王雪山,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莲与被告徐爱玲、王雪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莲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莲撤回起诉。审判员 苗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