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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莲与被告徐爱玲、王雪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莲,徐爱玲,王雪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民初78号原告张永莲,女,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托代理人马爱荣,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爱玲,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被告王雪山,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莲与被告徐爱玲、王雪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莲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莲撤回起诉。审判员  苗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