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皓申请执行杨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皓,杨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王皓,身份证号码15292119800420****,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杨凯,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文勇,身份证号码15292119741024****,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王皓申请执行杨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文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文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文勇在中国银行00000154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