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辛某甲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甲,张某,过某,无锡圣恒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73号原告辛某甲。委托代理人夏惠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伟君。第三人无锡圣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集贸新村55号。法定代表人过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洪良,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过某,女,1946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46********,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杜村村杨巷*号。原告辛某甲与被告张某、第三人无锡圣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恒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碧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通知过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又于2016年3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辛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夏惠栋,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君,第三人圣恒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洪良(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甲诉称,其与张某于××××年××月××日结婚,2008年11月20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了圣恒源公司,注册资本为51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张某和过某,张某的出资额为48.45万元,占股比例为95%。2015年2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并未涉及公司的股权和资产如何分配。张某在圣恒源公司的股权及圣恒源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判决将张某在圣恒源公司所持股份的一半分割给辛某甲,并分割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圣恒源公司的利润,其应得其中47.5%。被告张某辩称,其与辛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仪式。离婚协议书系辛某甲与其协议离婚时自愿签订,协议约定辛某甲自愿放弃集贸新村55号房屋、华夏青城91号401室房屋产权及家中所有财产、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圣恒源公司的股权也应属于家中财产的一部分,故辛某甲无权主张分割股权及利润。另外,2014年7月17日,辛某甲出具保证书,承诺只要出轨则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公司资产全部归儿子辛某乙所有。综上,辛某甲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三人圣恒源公司述称,张某在圣恒源公司的出资属于其与辛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辛某甲是圣恒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对张某在圣恒源公司的股权是明知的。2015年2月17日,辛某甲与张某离婚时,因张某在圣恒源公司的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载明辛某甲净身出户,表明辛某甲放弃了对圣恒源公司股权分割的权利。另外,辛某甲与张某离婚至今,圣恒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第三人过某述称,圣恒源公司属于家庭经营性质,辛某甲是圣恒源公司经营人员,对张某在圣恒源公司的股权是明知的。2015年2月17日,辛某甲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时自愿放弃家中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在此之前,辛某甲多次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圣恒源公司的财产全部归辛某乙所有,故离婚协议书未特别注明公司财产。另外,圣恒源公司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今无利润,处于亏损状态。综上,应驳回辛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辛某甲与张某于19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辛某乙。2013年8月6日,辛某甲出具离婚协议保证书,确认因在2013年8月6日吵架时,男方打了女方耳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后夫妻双方至2013年8月6日前所有资产全部归儿子辛某乙所有(包括集贸新村55号及华夏青城91号401室;以及圣恒源公司现有资产)……公司业务今后继续经营,所得利润也全部归辛某乙所有……今后夫妻双方只要有男方动手打人就决定离婚,如果出现吵闹,要实现和平协商,双方有一方出轨,所有财产归儿子辛某乙所有,净身出户。2014年6月28日,辛某甲、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于辛某甲忘不了情人,请张某给予半个月考虑选择期,双方达成协议:1、男方决定选择女方老婆一起生活:保证以后再不背叛老婆;如果敷衍,把公司资金偷偷转移自己名下,老婆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回全部资金并罚款10万元,公司现有资金398万元,但是应加上以后的所有利润;2、男方决定选择情人生活:男方就净身出户与儿子辛某乙断绝父子关系,关于公司的资产到2014年6月28日为止有398万元整再加上到最后的全部利润,保证在2个月内全部打到张某卡上。2014年7月17日,辛某甲与辛某乙签订协议保证书,辛某甲保证不做对不起儿子的事(出轨),如出现这种情况,圣恒源公司的所有资产500万全部归辛某乙所有,家里二套房产我名下的全部归儿子所有,自己净身出户。2015年2月17日,辛某甲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辛某甲,女方张某,现因第三者插足,自愿离婚,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婚生儿子辛某乙22岁,随女方共同生活;二、共同财产分割:坐落于八士集贸新村55号、华夏青城91-401室产权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份额。(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三、债务处理:男方在在婚期间有外债一律与女方及儿子无关,由男方个人承担。”2015年2月25日,过某、张某、辛某乙、辛某甲签订圣恒源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于家庭因素,公司从2015年2月27日起重新进行股份分配如下,辛某乙51%,辛某甲49%,利润按股份份额分配;2015年2月17日前公司财产共计170万元是离婚前财产,全部归辛某乙所有等,并约定协议由过某、张某、辛某乙、辛某甲签字之日起到公证处公证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各方签字后,未至公证处进行公证,也未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辛某甲陈述,离婚协议书仅处理了房产及家具、银行存款等,双方就圣恒源公司股权及利润的分配始终未谈拢,离婚后双方签订了上述协议,对股权进行了分配。张某陈述,离婚后,双方父母有意促成辛某甲与张某和好,并且辛某甲离婚时掌握了圣恒源公司的应收款,为保证应收款的收回,双方签订了上述转让协议书。另查明,圣恒源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核准登记,注册资本为51万元,股东为过某和张某。过某出资2.55万元,持股比例5%,张某出资48.45万元,持股比例95%。审理中,圣恒源公司提供了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利润表。利润表显示,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圣恒源公司利润为负。审理中,辛某乙向本院提交了异议书,提出辛某甲因第三者插足离婚,而辛某甲在2014年7月17日出具的协议保证书中承诺只要出轨圣恒源公司的全部资产归辛某乙所有,无权要求分割圣恒源公司的股权和利润。上述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工商资料、2013年8月6日离婚协议保证书、2014年6月28日协议、2014年7月17日协议保证书、2015年2月25日圣恒源公司转让协议书、辛某乙异议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圣恒源公司在辛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张某系圣恒源公司股东,其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辛某甲与张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八士集贸新村55号、华夏青城91号401室房屋进行了处理,确认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份额,另明确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这是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自愿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否涉及对圣恒源公司股权的处理。本院经审查,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列举方式列明了财产,虽圣恒源公司的股权未出现在列举项目中,但协议书同时以“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概括性陈述,故自愿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处分应及于圣恒源公司股权及由此衍生的财产权利;这样的结论,也与双方离婚前,辛某甲多次出具的材料中将圣恒源公司资产给予张某或儿子辛某乙,自己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相互印证。虽双方离婚后,辛某甲与张某、过某、辛某乙等就圣恒源公司的股权分配等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辛某甲分配得圣恒源公司49%的股权,但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协议自签字后至公证处公证生效,后各方未就该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故该协议书未生效,现张某、过某、辛某乙等均不同意转让协议的内容。综上,辛某甲要求分割圣恒源公司股权及利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辛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碧云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徐馨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超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