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解松衡与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松衡,利辛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3行初11号原告解松衡,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现被隔离于安徽省蚌埠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波,利辛县公安局法治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冯志,利辛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所长。原告解松衡被告利辛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松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松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亚审 判 员 周文利人民陪审员 安敬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