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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商庆来、商之根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庆来,商之根,商芝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1153号原告商庆来。原告商之根。原告商芝红。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丽(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少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南悱、吉诏光(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原告商庆来、商之根、商芝红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庆来、商之根、商芝红的委托代理人金丽,被告永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南悱、吉诏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庆来、商之根、商芝红诉称,2015年7月29日11时10分左右,洪莉华驾驶苏J×××××号重型厢式货车沿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4公里加400米路段,在绕越车前道路因修补作业而设置的锥筒过程中,与同向右侧商月桂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王桂英)向左划动时发生刮擦,致王桂英死亡、商月桂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认定洪莉华、商月桂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桂英不负此事故责任。洪莉华驾驶的事故车辆挂靠在江苏捷通物流公司名下,且该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73753.91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永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对原告出具的王桂英生前在大丰市鹏诚麦业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明不认可。死者为农村户口且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3岁,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赔付。事故责任认定为同责,精神抚慰金应当按照25000元计算。交通费认可500元,车损认可200元。所有费用超交强险部分按照50%赔付,请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11时10分左右,洪莉华驾驶苏J×××××号重型厢式货车沿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4公里加400米路段,在绕越车前道路因修补作业而设置的锥筒过程中,与同向右侧商月桂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王桂英)向左划动时发生刮擦,致王桂英死亡、商月桂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30日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大公物鉴(尸检)字(2015)1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意见为:王桂英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8月24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认定洪莉华、商月桂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桂英不负事故责任。洪莉华驾驶的车辆在永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被告未能就交通事故损失达成赔偿协议,遂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事故车辆驾驶人洪莉华与原告商庆来、商之根、商芝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载明“1、当事人洪莉华(车主系江苏捷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商庆来、商之根、商芝红和受伤者商月桂良心钱人民币捌万元;2、当事人洪莉华(江苏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商之根等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所得全部为商之根等所有,赔偿多少与洪莉华(江苏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无关;3、此协议一经签字,此后双方无纠葛。”审理中,原告以与洪莉华、江苏捷通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洪莉华、江苏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死者王桂英生前在大丰市鹏诚麦业有限公司食堂上班,原告商庆来系死者王桂英的丈夫,原告商之根、商芝红系死者王桂英的儿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大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大丰市鹏诚麦业有限公司工作证明、保险保单;村民委员会证明;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由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责险的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死者王桂英生前在大丰市鹏诚麦业有限公司食堂上班,系从事非农职业,故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情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丧葬费30891.5元(61783元/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631941元(17年*37173元/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者王桂英在本次事故中无责)、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757.35元(3人*3天*84.15元/天)、交通费500元、车损200元,合计714289.85元。该损失由被告永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2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2453.91元[(714289.85-110200)×6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商庆来、商之根、商芝红472653.91元(此款直接汇入开户行为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20982052101000005990、收款单位名称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商庆来、商之根、商芝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负担1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审 判 员 郁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安翠霞书 记 员 董啸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