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振忠与邓长锋、季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忠,邓长锋,季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100号原告马振忠,男,1955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马慧(系原告马振忠之女),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邓长锋,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庞公乾、张述谋,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会琴,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庞公乾、张述谋,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忠与被告邓长锋、季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已减半收取258元,退还给原告马振忠。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芙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