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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富达氯乙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富达氯乙烯压缩机有限公司,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富达氯乙烯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79号汇金大厦1106室。法定代表人苏培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法定代表人江政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富达氯乙烯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富达氯乙烯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452号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