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展成重与邱天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62号之一(反诉原告)被告:展成重,男,汉族,1965年5月31日生,住平原县。(反诉被告)原告:邱天航,男,汉族,1991年1月31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展成重诉反诉被告邱天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展成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邱天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展成重撤回对反诉被告邱天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展成重承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