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胡某、朱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胡某,朱某,董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687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晓红、陈凌芳,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被告朱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胡某、朱某、董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