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孙卫峰与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峰,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孙卫峰,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明璐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许文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峰与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峰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办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卫峰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审 判 员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