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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闫美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美玲,闫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闫美玲,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学民,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5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闫学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学民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学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学民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执行费三百八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闫学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