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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2008号原告朱某,被告相某��本院在审理朱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颜从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