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2008号原告朱某,被告相某��本院在审理朱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颜从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