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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革,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936号原告:王文革,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告: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法定代表人:崔为家,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革诉被告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文革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革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文革承担。审判员  刘舒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丽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