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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茌平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与付士伟、付以祥、李绪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付士伟,付以祥,李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18号原告:茌平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振勇,经理。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付士伟,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付以祥,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李绪明,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茌平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士伟、付以祥、李绪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付士伟、付以祥、李绪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