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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万年与被告张志恒、冯长秀、张翠莲、张翠花、马存、马黎明、马黎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年,张志恒,冯长秀,张翠莲,张翠花,马存,马黎明,马黎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216号原告马万年。委托代理人朱栩,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楠,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恒。被告冯长秀。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满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翠莲。被告张翠花。被告马存。被告马黎明。被告马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年与被告张志恒、冯长秀、张翠莲、张翠花、马存、马黎明、马黎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长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万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年撤回对被告冯长秀的起诉。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