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子玉与张连才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玉,张连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子玉,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连才,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赵子玉与张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连才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已依法裁定停止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