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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本巍与张宗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巍,张宗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962号原告张本巍,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王培贵、吴继都,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桓,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巍与被告张宗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小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