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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春福、王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福,王立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367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现住辽中县。被告张春福,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王立君,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春福、王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1133.50元。审判员  周乃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伊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