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隽金保与朱金云、赵云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隽金保,朱金云,赵云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3189号申请人隽金保。委托代理人余元顺、谷珍芹,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金云。被执行人赵云深。申请执行人隽金保与被执行人朱金云、赵云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金云、赵云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隽金保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5750元,由被执行人朱金云、赵云深负担。因被执行人朱金云、赵云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隽金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国际农贸城A15号楼122室房屋产权档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淮安国际农贸城A15号楼122室和淮阴区威尼斯小区5号楼403室房屋档案,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和苏H×××××车辆档案,冻结被执行人赵云深银行存款2000余元。现查封的不动产系轮候查封,车辆未扣押,均无法处置,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隽金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隽金保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朱金云、赵云深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已作出查封和冻结措施,但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隽金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金云、赵云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隽金保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