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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司庆誉与张吉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司某某,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井某某,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逄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