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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江某某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0年开始在昆明市官渡区中营村**号一楼开办“江某某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8月7日、10月15日对其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处以行政处罚,但其无视处罚决定仍继续非法行医。后官渡区卫生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官渡分局民警于2015年5月11日17时许,在“江某某诊所”查获了正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被告人江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周瑞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