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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郝计民与高启銮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启銮,郝计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终6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启銮,女,194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伟,宿州市埇桥区曹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计民,男,194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许梅,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启銮因与被上诉人郝计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9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俊举、代理审判员杜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启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伟,被上诉人郝计民的委托代理人许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计民一审诉称:其与高启銮系邻居,均系杨庄乡杨庄村四组村民。郝计民经由生产组、村委会审批,于1997年4月20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房居住近20年,高启銮一直没有异议。2015年,郝计民翻建新房,高启銮无理辱骂,阻止其施工。后郝计民向政府申请确权。2015年9月28日,杨庄乡人民政府以杨庄政(2015)103号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该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郝计民。高启銮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此后高启銮仍阻止郝计民施工,给其造成停工损失10000余元。请求判令高启銮排除妨害,赔偿高启銮经济损失10000元。高启銮一审辩称:郝计民盖房子的地方是薛家的祖坟所在地,是政府分给高启銮的土地,郝计民在高启銮的土地上盖房居住十几年,却还要高启銮赔偿。高启銮要求郝计民返还土地。一审法院查明:郝计民、高启銮均系杨庄乡杨庄村四组村民。郝计民于1997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高启銮均未提出异议。2015年,郝计民翻建房屋遭高启銮辱骂、阻止,后经杨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杨庄政(2015)103号关于杨庄村郝计民、高启銮宅基地使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该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郝计民。高启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郝计民继续进行建房,遭高启銮阻止。一审法院认为:郝计民在案涉的宅基地建房,取得建设部门许可,高启銮应当停止阻止郝计民建房。郝计民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高启銮对郝计民的建房行为应当停止侵害;二、驳回郝计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高启銮负担。高启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约40年前,杨庄乡四组将案涉土地分给高启銮使用,该土地使用权一直未变动。1996年杨庄村未征得高启銮同意将该土地规划给郝计民作为宅基地盖房。2015年杨庄乡人民政府又将该土地确权给郝计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郝计民辩称:其使用案涉宅基地依法履行了申请登记手续,取得了人民政府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经杨庄乡人民政府确权给郝计民使用,因此,郝计民取得了案涉土地使用权。高启銮阻止郝计民建房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案中,案涉宅基地已经杨庄乡杨庄村于1997年4月确定给郝计民使用,郝计民使用近20年。2015年郝计民翻建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后,郝计民申请杨庄乡人民政府对案涉土地进行确权,杨庄乡人民政府以杨庄政(2015)103号处理决定书作出决定:确认郝计民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高启銮既没有对杨庄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郝计民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高启銮上诉主张其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高启銮阻止郝计民在案涉土地上翻建房屋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其排除妨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高启銮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高启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德道审 判 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