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深青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红龙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费用分配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灌口镇深青村村民委员会,厦门市红龙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深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瑞友,主任。被执行人厦门市红龙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云德,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深青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红龙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红龙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厦门市红龙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 巍 娜代理审判员 连 品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