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栩明与杨��荣、杨文博婚姻家庭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栩明,杨美荣,杨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栩明,男,被执行人杨美荣,女,被执行人杨文博,男,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人张栩明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2015)咸民终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美荣,杨文博返还彩礼款22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2565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杨美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美荣的银行存款225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候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