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许喜望犯招摇撞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许喜望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471号罪犯许喜望。2004年7月2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23日释放。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开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喜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许喜望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13)菏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许喜望的定罪部分,以上诉人许喜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以罪犯许喜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许喜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喜望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喜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喜望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