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东诉被告沈阳润通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东,沈阳润通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663号原告王小东,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王天宇,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润通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7层9号。法定代表人邵焱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小东与被告沈阳润通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赫(主审)、人民陪审员丛俊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入职被告单位,担任市场区域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享受年假待遇。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4014元;2、判令被告给付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的损失24740.4元;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带薪年假工资4603.79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双倍工资问题责任在原告本人,因为原告的个人原因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备案所需要的手续。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不能补办也是原告原因造成的。原告在我公司未满一年,且在2015年春节期间放假超过年假日期。同时我公司不拖欠原告的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2012年10月15日入职被告单位,担任市场区域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27日,原告离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另查明,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9日,被告单位春节放假12天;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单位春节放假10天。原告以要求被告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保险、年休假工资为由,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333号仲裁裁决书书等;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请求合法有据,因原告工作时已支付一倍工资,结合原告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工资收入,被告应自2012年10月入职的次月起支付原告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79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的损失,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进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其在仲裁时主张的是补缴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原告主张的带薪年假工资4603.79元,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入职被告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其于2013年10月16日起才可以开始享受带薪年假,因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一般不跨年安排,原告主张的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应休年假天数为5天,被告单位在2014年春节期间放假12天,多休了5天,应视为已安排了补休。2015年应休年假折抵天数为0.8天(58天÷365天×每年应休5天)不足1天,且春节期间放假10天,多休了3天,故对于原告2014年、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润通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小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795元;二、驳回原告王小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润通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健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人民陪审员 丛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