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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28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王某甲在滨州吕某国工地运沙款7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刘恒志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留城路(金源别墅区二期)(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房产一处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王某甲在滨州的吕祥国工地运沙款7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