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江根浪、聂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江根浪,聂美英,周裕林,王挺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责人:林毅,该行行长。被告江根浪,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聂美英,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周裕林,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王挺进,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诉被告江根浪、聂美英、周裕林、王挺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根浪、聂美英、周裕林、王挺在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根浪、聂美英、周裕林、王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告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守桂人民陪审员 张陆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