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芳、翟章兰与被告翟立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芳,翟章兰,翟立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480号原告张小芳。原告翟章兰。委托代理人王贺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立强。原告张小芳、翟章兰与被告翟立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鹤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芳、翟章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贺通,被告翟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芳、翟章兰诉称,张小芳之夫翟小田1999年以户主名义分得8口人承包地12.74亩。现翟小田及其母王凤阁已故,所有土地由被告耕种。请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地5.32亩。被告翟立强辩称,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主体承包的,不属于哪个人,法院不应处理。有我妈的地,没有翟章兰的地。我爸去世后,我妈没有劳动能力,地由我承包耕种,他们没理由跟我要地,我不能满足原告的要求。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7日以翟小田(已故)为户主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取得了在崔村12.7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当时人口为8口人,上述承包地一直由被告翟立强耕种。庭审中原告称8口人中有翟章兰的地,被告称8口人中没有翟章兰,因此翟章兰无权要地。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芳与被告系同一家庭户成员,对所取得的土地均享有承包经营权,现张小芳要求被告退还承包地,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翟章兰是否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被告各执己见,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自己的主张,按现有证据本院无法查清。即使原告翟章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请求亦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芳、翟章兰对被告翟立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