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严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娟,严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780号原告张秀娟。被告严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娟诉被告严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娟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