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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严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娟,严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780号原告张秀娟。被告严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娟诉被告严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娟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