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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773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