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海钟盗窃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78号罪犯张海钟,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钟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海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海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