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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天山水泥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店分公司。上诉人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253-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由农二师天宇集团入股的公司,属于兵团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水泥供需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阿不拉.木沙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