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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庭道与万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道,万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775号原告:张庭道,男,193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开发区。被告:万长江,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庭道诉被告万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张庭道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庭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张庭道负担。审判员  徐晨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如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