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杜书刚、谢冠昌等与谢二走、谢改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书刚,谢冠昌,谢二走,谢改程,谢书田,谢双义,谢金林,谢双林,谢二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杜书刚,男,生于1966年5月11日,汉族。原告谢冠昌,男,生于1967年3月20日,汉族。被告谢二走,男,汉族,成年。被告谢改程,男,汉族,成年。被告谢书田,男,汉族,成年。被告谢双义,男,汉族,成年。被告谢金林,男,汉族,成年。被告谢双林,男,汉族,成年。被告谢二超,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书刚、谢冠昌与被告谢二走、谢改程、谢书田、谢双义、谢金林、谢双林、谢二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书刚、谢冠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二走、谢改程、谢书田、谢双义、谢金林、谢双林、谢二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书刚、谢冠昌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二走、谢改程、谢书田、谢双义、谢金林、谢双林、谢二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书刚、谢冠昌撤回对被告谢二走、谢改程、谢书田、谢双义、谢金林、谢双林、谢二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书刚、谢冠昌负担。审 判 长 王宏亮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