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梁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摆设三张麻将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经查实,被告人尹某某每月获利约2000元,至案发共抽头渔利约14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摆设三张麻将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经查实,被告人尹某某每月获利约2000元,至案发共抽头渔利约1400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尹某某麻将机3台,麻将6副。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2、证人凡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周某某、李某、叶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安某某、龚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移交清单、扣押物品暂存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尹某某开设赌场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了被告人尹某某麻将机3台,麻将6副,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二、扣押的尹某某麻将机3台,麻将6副,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尹某某违法所得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