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8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8刑初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汉族,个体。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交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韦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月间,被告人曾某在明知车辆没有手续、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低价向舒某(已判刑)购买了二辆盗窃所得的助力车。经鉴定,该二辆车价值共计517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以900元的价格向舒某购买了盗窃所得的铃木牌鬼火款助力车一辆。经查,该车是杨某(已判刑)伙同他人从被害人谭某处盗窃所得,后交给舒某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2.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以700元的价格向舒某购买了盗窃所得的韩铃牌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117元综上,被告人曾某购买赃车二辆,价值共计5117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曾某在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潮州砂锅粥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其中谭某被盗的车辆已发还。上述事实,有被盗车辆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舒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的供述,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曾某辨认舒某笔录及照片、杨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谭某被盗助力车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英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英梅附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