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予雷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飞,张予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生于1988年1月4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予雷,男,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上诉人王飞因与被上诉人张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飞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张予雷人民币1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逾期不付,双方自愿按原判决执行。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上诉人张予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上诉人王飞负担。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增广审判员 袁晓毅审判员 苏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