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覃桂校与赵恩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桂校,赵恩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127号原告覃桂校,男,壮族,农民。被告赵恩松,男,壮族。原告覃桂校诉被告赵恩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崇涛独任审判。后原告覃桂校以放弃追究被告赵恩松责任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桂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桂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桂校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