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丁永伟与姜秀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伟,姜秀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505号原告丁永伟。委托代理人周睿,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陈,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秀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伟与被告姜秀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伟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秀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伟撤回对被告姜秀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永伟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