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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丁永伟与姜秀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伟,姜秀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505号原告丁永伟。委托代理人周睿,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陈,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秀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伟与被告姜秀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伟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秀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伟撤回对被告姜秀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永伟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