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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刑初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2016年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贺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王XX(男,74岁)等人在梅里斯区达呼店镇瑞廷村村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开会前王XX和杜某某(杜某某兄长)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杜某某听到王XX辱骂杜某某后,便心生怒气,用手机向王XX撇去,造成王XX下唇贯通创,瘢痕已达1.0cm以上。后二人又厮打在一起,被他人拉开。经法医鉴定:王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梅里斯区达呼店镇瑞廷村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王XX(男,74岁)等人在梅里斯区达呼店镇瑞廷村村部参加村委会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开会前王XX和杜某某(杜某某弟弟)发生口角,杜某某听到王XX辱骂杜某某很生气,遂用手机向王XX撇去,造成王XX下唇部受伤。后二人又厮打在一起,杜某某用拳头打王XX头部,被他人拉开。经法医鉴定,王XX下唇贯通创,瘢痕已达1.0cm以上,其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梅里斯区达呼店镇瑞廷村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杜某某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证实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3.谅解书,证实经法院调解,杜某某与王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杜某某一次性赔偿王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王XX对杜某某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XX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瑞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前王XX和杜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骂起来了,我就把王XX推到了北面坐在了凳子上,杜某某听到王XX骂杜某某,也上前和王XX对骂,杜某某就顺手扔过去一个手机,就打在了王XX左侧下嘴唇上,王XX当时就捂嘴低了头,接着杜某某又在桌子上面拿起一个茶杯,朝着王XX扔了过去,打没打到我没看见,接着杜某某就走到王XX身边,抡起拳头就打王XX,打在了王XX头部和身上,后被拉开。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我听说瑞廷村里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我就去参加会议,到会议室以后就看见了村民王XX,我俩就发生口角并骂起来了,我哥杜某某听到王XX骂我,就不干了,也上前和王XX争吵并骂了起来,等我看王XX的时候,杜某某已经站在王XX身边,俩人在厮打,杜某某用拳头在打王XX的头部,旁边有很多人在拉仗,把他俩拉开以后,我就看见王XX嘴角出血了,就有人报警了。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瑞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我也去参加了会议,当时刚要开会,杜某某(瑞廷村委会主任)就和瑞廷村村民王XX发生了争吵,互相骂,当时王XX和杜某某的距离大约有四五米远,王XX是坐在凳子上面的,杜某某就最先用手拿个手机朝着王XX扔了过去,接着又在桌子上面拿起了一个茶杯,也扔了出去,接着杜某某就走到王XX身边,用拳头打王XX的头部,王XX就用手挡着,后被人拉开。4.证人鞠XX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村书记通知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我就到村委会会议室参加会议,看见王XX和杜某某骂起来了,当时王XX坐在会议室的北面,这时杜某某听到王XX骂杜某某,就也上前和王XX争吵并对骂,杜某某就顺手扔过去一个手机,当时手机就打在了王XX左侧嘴角上,王XX当时就捂嘴低了头,等王XX一抬头我就看见王XX嘴角出血了,接着杜某某又顺手在桌子上面拿起一个茶杯,扔了过去,打没打到王XX身上我也没看清,接着杜某某就走到王XX身边,用拳头打在了王XX头部和身上,王XX一直埋着头并且用手在挡着,接着就被村民拉开了。5.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上午10点钟左右,瑞廷村开村民代表大会,我也是村民代表,我也去了。后来杜某某和王XX也来了。王XX和杜某某互相骂娘,杜某某就拿起手机朝王XX撇过去,手机撇在了王XX的头部。随后,王XX就用手捂着脸,嘴部就出血了。接着,杜某某又拿起一个玻璃杯,朝王XX撇去,玻璃杯打没打到王XX我没看到,就听见玻璃杯碎的声音了。杜某某又上王XX跟前,用拳头打王XX的头部。后来被人拉开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其被打的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五)鉴定意见2016年1月20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5号,证实:依据送检材料记载及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王XX下唇贯通创,瘢痕已达1.0cm以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c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张桂秋审判员  马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 峰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任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