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朱国英、邹长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朱国英,邹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126号申请人:刘海涛,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朱国英,现住长春市。被申请人:邹长福,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海涛与被申请人朱国英、邹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国英、邹长福在银行的存款17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刘海涛名下的中文品牌大众牌,车辆型号FV7207FCDWG,号牌×××的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朱国英、邹长福银行存款17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胜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