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中华与鲍文栋、段美仙、林汉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华,鲍文栋,段美仙,林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黄中华,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鲍文栋,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段美仙,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汉雄,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申请执行人黄中华和被执行人鲍文栋、段美仙、林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鲍文栋、段美仙、林汉雄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文栋、段美仙、林汉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