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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雪明、王志军与李永辉、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明。申请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李永辉。被执行人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杜桥村。法定代表人李永辉。王雪明、王志军与李永辉、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赔偿王雪明、王志军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76523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李永辉对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2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2648元,由王雪明、王志军负担21元,由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627元。因被执行人李永辉、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明、王志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67860.1元,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辉、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热压机、缝皮机、木工车床、木工铣床等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并拍卖、变卖,扣除相关的评估费、诉讼费,余245713元进行参与分配,本案分配金额为95882.56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永辉、常熟市宏伟木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资产。现本案执行到位95882.56元,仍有671977.54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甘国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