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何华清与胡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清,胡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39号原告何华清,男,汉族,1951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红云,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何华清与被告胡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华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何华清负担。审判员 黄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夕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