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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何华清与胡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清,胡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39号原告何华清,男,汉族,1951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红云,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何华清与被告胡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华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何华清负担。审判员  黄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夕寒 来源:百度“”